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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 Call For B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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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标数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2024-2025年无线网质量提升服务采购项目中选人公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2024-2025年无线网质量提升服务采购项目中选人公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2024-2025年无线网质量提升服务采购项目中选人公示按照铜陵分公司2024-2025年无线网质量提升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xzb-06-2024-B0273)比选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本项目比选结果如下:(一)中选人情况 序号 产品 中选人 中选人数量 1 铜陵分公司2024-2025年无线网质量提升服务采购项目 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 1 (二)否决参选情况本项目不涉及。公示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日,共3天。公示期间,参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选人有异议的,可向比选人提出。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1.异议提出人应为参选人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2.异议应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5)提出异议的日期;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7.异议人对其他参选人的参选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8.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比选人有权不予受理:(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依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10.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赵睿洁,17333092219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赵睿洁,17333092219 比选代理机构: 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3月29日相关附件:采购结果公示.pdf

中煤72公司华亭原煤仓项目水电暖专业分包工程变更公示

中煤72公司华亭原煤仓项目水电暖专业分包工程变更公示中煤72公司华亭选煤厂原煤仓水电暖专业分包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采购单位名称: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立项编号:2024032266875分包专业:水电暖工程分包模式:专业分包工程地点: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砚北选煤厂内采购方式:公开竞谈报价方式: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网上报价一、采购范围及工作内容:原煤仓给排水、电气、暖通、防雷、通风等安装工程,施工图纸、承包人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报名资格条件:1、报价人应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注册并通过审核。3、报价人应为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的企业。4、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2)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等状态的;(3)两个及以上报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关系;(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被列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中煤第七十二工程有限公司停用名单且在处置期内的;(6)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报价。三、报名起止时间:2024年3月24日9时至2024年3月31日16时。逾期不再接受竞价单位报名。四、报名方式: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线上报名。不接受其他报名方式。报名方法:已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的报价人,直接登录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查看询价公告并点击报名。未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注册的报价人,需先登录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注册并审核通过后,再行报名。报名时需上传能符合本次竞谈资格要求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与授权单位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五、资格审查方式:本次采购的竞价单位由“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公开报名产生,资格审查在“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不组织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参与报价。六、采购文件的发放时间及方式1、发放时间:报价人在报名有效期限内通过报名审核后方可发放。2、发放形式:发放电子版采购文件或图纸资料。3、发放平台:中煤易购采购一体化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线上发放。七、竞价保证金 本次采购竞价保证金 1 万元,缴纳方式及时间具体见竞争性谈判要求。八、报价时间及要求报价开始时间:2024年3月24日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4月1日16时九、相关联系人采购业务联系人:张成钟 联系电话:13733070772 项目部负责人:段亚飞 联系电话:15555719992 附件: 中煤72工程华亭原煤仓项目水电暖专业分包工程采购.docx 物资清单 物资编码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650199000000 其它煤矿工程通用物资 项 1.0 9.0

宿州陈营孜安置区项目“多测合一”服务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宿州陈营孜安置区项目“多测合一”服务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宿州陈营孜安置区项目“多测合一”服务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更多咨询及报价请点击【原文来源地址】: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candidateBulletin/2024-03-29/12401589.html

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2包公开招标公告

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2包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2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4 月 19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B2024WHCGZ0262 项目名称: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2包 预算金额:2100万元(1 标包:460 万元,2标包:472万元,3标包:384 万元,4标包:420万元,5标包:364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100万元(1 标包:最高限价为460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2标包:最高限价为 472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3标包:最高限价为384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4 标包:最高限价为420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5标包:最高限价为364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 采购需求:计划采购商品有机肥52500吨,对2023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及2022年高标准农田部分项目区约15万亩进行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并按要求完成有机肥的供货及播撒,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根据业主的整体工作进度,完成供货并撒播到具体地块,原则上10日内完成(以采购人下达的供货通知单开始计算)。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 3 月 29 日至2024年 4 月 19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bengbu.gov.cn)下载。 方式:供应商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登记注册,通过验证后,登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 “投标人登录”,进入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查阅下载相关文件。供应商如不及时下载,后果自负。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4月1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通过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 3.开标地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河分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涉及分包项目,供应商必须下载所投包别对应的招标文件,例如:某项目分三个包,供应商参与一包投标,须下载一包对应的招标文件,供应商参与一、二、三包投标,须下载一、二、三包对应的招标文件。 2.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以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3.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请供应商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供应商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具体见“服务中心-下载中心”栏目下的资料,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4009980000。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CA(0552-2078835)。省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转5-2。 4. 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主锁)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到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证书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52-2078835。 5. 本项目供应商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体请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供应商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 6. 项目利用互联网远程开标时,投标人(供应商)在网上开标大厅上参与开标,无须委派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不需现场递交投标资料。 7.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8. 其他:无 七、本次招标提出询问的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五河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五河县行政办公中心1楼  联系方式:181966151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层/7层)  联系方式:177617093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霍加权(采购人代表)、王凯(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18196615108 、17761709304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招标文件正文.pdf 2包采购需求书.doc

桐城市龙腾街道新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桐城市龙腾街道新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桐城市龙腾街道新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桐城市龙腾街道新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项目编号:H1QT24Z140083 交易地点、时间: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3月29日09时00分 中标单位: 安徽燕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袁栋 中标价:302189.66元 公示期: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无异议,招标人在公示期满后将依法确定中标人。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556-6699061。 交易情况查看83.xlsx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招标

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招标 一、项目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监理招标 二、招标人:芜湖市中医医院 三、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影像中心(发热门诊);实施住院楼、门急诊、医技楼、健康管理服务中心、中药库、煎药中心及配套附属设施等装饰工程;实施室外景观提升等外环境工程、辅助工程等。本次招标范围为全过程监理,承包人完成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2.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新建影像中心约 5300平方米;住院楼、门急诊及医技楼装饰工程约80000平方米;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装饰工程、中药库、煎药中心及配套附属设施装饰工程约4000平方米,建筑层高21层。 3.项目建设地点:芜湖市弋江区。 4.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12000万元(监理费约264万元) 5.资金来源:政府性资金 。 6.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计划开工日期4月,建设周期1095日历天。 7.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监理。 8.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费率报价,最高投标费率2.20%。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无。 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4.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要求: 无 。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6.不良行为披露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 (1)未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2)曾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日不在披露期内。 7.其他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 (2)其他要求: / 。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4 年 3 月 30 日9:00至投标截止时间。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时间内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售价:0元。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2024 年 4 月19 日9:15 。 2.投标文件递交的方法: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标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 七、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http://ggzy.ah.gov.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hsggzy.wuhu.gov.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芜湖市中医医院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430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0553-5960753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邦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无为市濡须路1# 联系人:吕梅 电话:17730326584 3.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名称: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4座9楼 电话:0553-3121659 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553-5932711; 咨询电话:0553-3121801,0553-5932710,400-998-0000(技术咨询)。 九、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在线或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告第八条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十、注册事项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登录前须持有与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市中心及分中心)服务指南。 2.潜在投标人完成投标信息填写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下载。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政府采购意向公示.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任务书.pdf 芜湖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pdf

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1包公开招标公告

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1包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1包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4 月 19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B2024WHCGZ0261 项目名称:2023年五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采购项目第1包 预算金额:2100万元(1 标包:460 万元,2标包:472万元,3标包:384 万元,4标包:420万元,5标包:364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100万元(1 标包:最高限价为460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2标包:最高限价为 472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3标包:最高限价为384 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4 标包:最高限价为420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5标包:最高限价为364万元,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 采购需求:计划采购商品有机肥52500吨,对2023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及2022年高标准农田部分项目区约15万亩进行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并按要求完成有机肥的供货及播撒,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根据业主的整体工作进度,完成供货并撒播到具体地块,原则上10日内完成(以采购人下达的供货通知单开始计算)。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 3 月 29 日至2024年 4 月 19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bengbu.gov.cn)下载。 方式:供应商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登记注册,通过验证后,登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点击 “投标人登录”,进入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查阅下载相关文件。供应商如不及时下载,后果自负。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4月1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通过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 3.开标地点: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河分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涉及分包项目,供应商必须下载所投包别对应的招标文件,例如:某项目分三个包,供应商参与一包投标,须下载一包对应的招标文件,供应商参与一、二、三包投标,须下载一、二、三包对应的招标文件。 2.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以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3.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方式,请供应商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供应商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具体见“服务中心-下载中心”栏目下的资料,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操作手册。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4009980000。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CA(0552-2078835)。省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转5-2。 4. 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主锁)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如未办理数字证书请及时到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证书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52-2078835。 5. 本项目供应商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体请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各供应商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标书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无效投标,责任自负。 6. 项目利用互联网远程开标时,投标人(供应商)在网上开标大厅上参与开标,无须委派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不需现场递交投标资料。 7.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8. 其他:无 七、本次招标提出询问的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五河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五河县行政办公中心1楼  联系方式:181966151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安徽省志成建设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D座6层/7层)  联系方式:177617093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霍加权(采购人代表)、王凯(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18196615108 、17761709304         附件:项目采购需求 招标文件正文.pdf 1包采购需求书.doc

桐城市2024年度“送戏进万村”采购项目第二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桐城市2024年度“送戏进万村”采购项目第二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桐城市2024年度“送戏进万村”采购项目第二包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桐城市2024年度“送戏进万村”采购项目第二包)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1FSCG24D03C0023 FS34088120240110号 项目名称:桐城市2024年度“送戏进万村”采购项目第二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7.12万元(其中第二包:136400.00元) 最高限价:第二包:136400.00元 采购需求:桐城市2024年度“送戏进万村”服务采购,第二包31场,每场演出价4400.00元,演出服务费合计136400.00元。其中:嬉子湖镇9场、青草镇22场(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0月31日前提供所有的服务(即完成所有演出任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否。 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未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的说明理由: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并存在可能影响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若供应商对上述说明理由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或线下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联系电话:0556-6810226、6201096。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桐城市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6-612480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采购的演出服务单位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4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查询、获取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s://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转 5-2(工作日)。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400-880-4959(工作日)。 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2)供应商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等)。如在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QQ:4008503300。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五、开启 时间:2024年4月15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供应商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磋商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3、响应文件中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网址链接不视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供应商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制响应文件。 4、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响应文件开启、磋商评审程序均在线完成。本项目实行远程解密和在线询标。各供应商认真学习《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桐城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地 址:桐城市文二路和西二路交界口 联系方式:孙主任0556-61396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桐城市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桐城市文昌街道文渊路与文澜路交叉口东南50米 联系方式:刘工0556-6810226、62010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主任 电 话:0556-6139649 附件2: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xls 第二包项目采购需求文件(供参考,以采购文件为准).doc 附件1:安庆新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v1.0.docx 第二包采购文件正文.pdf 附件3:新系统在线谈判或磋商报价操作手册.doc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品目货物/家具和用具/家具/其他家具采购单位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行政区域蚌埠市公告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1:32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陈华祥、陶伟根、赵枫总成交金额¥2.398000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玥琤项目联系电话54253318*815采购单位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1537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汤警官,0552-3923658代理机构名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03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玥琤,54253318*815附件:附件1采购文件-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办公家具采购.pdf 一、项目编号:NZ2024001152SH(招标文件编号:NZ2024001152SH) 二、项目名称: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A区创荣路18号1-5座、20号1-2座、6-7座中标(成交)金额:2.3980000(万元)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办公家具采购 鸿业 1.6班台、办公桌、办公椅、单人位沙发床(可躺)、3人沙发床等一批产品 一套 2398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华祥、陶伟根、赵枫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预算金额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收费标准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9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得分86.1,排名第一。推荐理由: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业绩较多、响应无偏离,检测报告较多,实施方案完整,综合排序第一,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注:1、本项目成交金额为23980元/套,按实结算。2、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订单金额达到本项目预算金额(600000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东路1537号         联系方式:汤警官,0552-39236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厚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777弄1号楼303室             联系方式:黄玥琤,54253318*8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玥琤 电 话:  54253318*815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2024年03月非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2024年03月非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芜湖供电公司2024年03月非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公示 更多咨询及报价请点击【原文来源地址】:https://bulletin.cebpubservice.com/candidateBulletin/2024-03-29/12404426.html

2024年度班组耗材及劳保用品与床上用品与双层床框架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24年度班组耗材及劳保用品与床上用品与双层床框架采购项目成交公告2024年度班组耗材及劳保用品与床上用品与双层床框架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20240223XHA01) 成交公告 各相关应答人: 2024年度班组耗材及劳保用品与床上用品与双层床框架采购项目(采购编号:20240223XHA01)的评审工作已结束,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成交人名单公告如下。 分标编号 包号 项目单位 成交人 1 包1 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史泰博(上海)有限公司 1 包2 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荟宜友实业有限公司 1 包3 安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荟宜友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9日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 项目编号 2024BTFCJ00346 委托方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29日9:00始至2024年4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18日9:00至10: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3662357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所在层数 建筑面积(㎡)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 第1-4层 约8511.75 6 304.0778 30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资产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标的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经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餐饮条件受限。受让方需自行考虑使用及改造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场地内电梯、外立面等公共区域的广告经营权为委托方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年每年转让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三、四年每年转让费用在成交价的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每年转让费用在第四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以后每期转让费用须提前3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免费用经营培育期:本项目给予免费用经营培育期4个月,分别为转让期第一、二年的前2个月,免费用经营培育期包含在转让期内。 3.免费用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180日,免费用装修期以委托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计算,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转让期内。 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总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不计息退还。 5.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委托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受让方未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受让方经营场地。 转让用途要求 1.转让标的证载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委托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受让方经营业态必须包含银行业,其他业态可经营酒店、超市、医美、牙科、眼科诊疗中心等,具体要求如下: (1)确保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银行区域性综合支行及以上机构。 (2)不得经营殡葬、易产生噪音、有害刺激性气体、严重油污等涉及环境污染、有碍写字楼日常经营的业态;不得经营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等涉及危险品的业态;不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原则上不得经营小吃、小卖部等面积小于200平米的小型餐饮、零售业态,若引入全国性品牌餐饮、零售实体门店,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实行品牌化、品质化经营管理,否则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披露的业态范围进行经营管理。如需经营上述范围以外业态,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转让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项目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如在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资产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标的资产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资产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对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并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委托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委托方、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且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装修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改动、破坏资产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受让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受让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5.免费用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对标的资产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受让方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 6.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委托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委托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若受让方不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委托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受让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受让方追偿。 7.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8.转让期内,受让方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标的资产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转让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受让方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经营区域内的电量数据。因在用电过程中电路会有损耗,不排除分表与总表表字存在出入,最终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定的数据为准。 9.受让方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向委托方申请正式使用。 10.受让方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转让费用,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 11.受让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转让费用。受让方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转让期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12.转让费用不包含物业费,标的资产的物业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受让方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13.委托方不提供免费车位,标的资产所在大厦地下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4.受让方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受让方须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转让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 15.标的资产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受让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受让方原因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17.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 1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701618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转让期内的总价款)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5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 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 合 同 文 本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零二四年XX月 合同协议书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第1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乙方充分理解标的现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2条 标的商业场地位置、面积及经营范围 2.1 本合同所涉商业场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新交通大厦项目1-4层,建筑面积合计约8511.75平方米(具体范围见图纸,最终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房号 楼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1 1 1232.73 201 2 2430.72 301 3 2425.59 401 4 2422.71 2.2 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经营范围:酒店、超市、医美、牙科、眼科诊疗中心等业态。 2.3 乙方须确保: (1)自主经营或引进一家银行区域性综合支行及以上机构。 (2)不得经营以下业态: ①殡葬、易产生噪音、有害刺激性气体、严重油污等涉及环境污染、有碍写字楼日常经营的; ②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等涉及危险品的; ③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④原则上不得经营小吃、小卖部等面积小于200平米的小型餐饮、零售业态,若引入全国性品牌餐饮、零售实体门店,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4 乙方需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实行品牌化、品质化经营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3条 转让期限 3.1 乙方使用场地期限共 6 年,自2024年 月 日至2030年 月 日,(合同期最终以甲方移交标的物次日起满180日(该期间为装修免费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商业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开业条件,乙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期间内转让费用仍正常缴纳。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转让费用不变。 3.2 甲方向乙方提供首年 2 个月经营培育免费期(计入合同期),自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期间不收取转让费用),并且第二个合同年度开始后再给予 2 个月经营培育免费期(计入合同期),自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期间不收取转让费用)。 3.3 转让期限采用“6+4”模式。即转让期限六年,期间内若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违法情形,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由乙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统一,并经甲方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后可以续约四年,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4条 费用及支付方法 4.1 转让费用:乙方所经营的商业场地,第一、二年的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第三年开始转让费每两年递增5%。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前2个月为经营培育免费期,即第一、二年实际费用金额=成交价/12*10。综上,转让费用即: 合同期限 年递增率 费用期 实际费用金额(元) 第一年 / 第一期 成交价/12*4 第二期 成交价/12*6 第二年 / 第三期 成交价/12*4 第四期 成交价/12*6 第三年 5% 第五期 成交价*1.05/12*6 第六期 成交价*1.05/12*6 第四年 / 第七期 成交价*1.05/12*6 第八期 成交价*1.05/12*6 第五年 5% 第九期 成交价*1.05*1.05/12*6 第十期 成交价*1.05*1.05/12*6 第六年 / 第十一期 成交价*1.05*1.05/12*6 第十二期 成交价*1.05*1.05/12*6 合同总金额 4.2 转让费用支付: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按半年支付一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期转让费用人民币大写:XXXXX元(小写:?XXXXXX)。此后,乙方须在每期费用届满日30日前,预付下一期转让费用,甲方出具相应的票据。 4.3 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首年3个月转让费用成交价金额之和)人民币大写:XXXXX元(小写:?XXXXXX)。 4.3.1 可采用银行转账或保函方式或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提交。 4.3.2 保函/担保有效期最晚不早于2030年XX月XX日,若保函/担保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保函/担保续期或替换保函/担保,续期保函/担保或替换保函/担保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协商确定。 4.3.3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扣除后乙方须在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上述金额。 4.4 物业费:乙方须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转让期间(包含装修免费期和经营培育免费期)发生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本项目转让费用中,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4.5 其他费用:乙方经营期间(包含装修免费期和经营培育免费期)发生的水、电、空调、采暖、通讯(网络)、停车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包含在本项目转让费用中。公共区域的水、电(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等费用按照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6 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户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5519 0318 9510 118 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如以上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另行通知的指定账户为准。 4.8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5条 商业场地交付及进场装修 5.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将该商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交乙方使用,届时该商业场地现状交付,双方在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时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交场地后7日内尚未办妥收场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业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用等所有已交费用。 5.2 乙方对标的商业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装修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5.3 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 5.4 装修过程中,乙方不得改动、破坏标的商业场地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业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业场地内或通过该商业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5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同时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装修施工期的安全,按规定办理装修期间相关的保险事宜,因乙方装修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及修复责任,并赔付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甲方对于乙方因进行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等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5.7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如乙方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5.8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商业场地装修,不得影响他人。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当天及时自行清运。 5.9 乙方应自场地交付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装修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装修完成后未通过消防审批擅自开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1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立即停工,(2)即时整改,(3)停止水、电等供应,(4)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商业场地、终止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1 经乙方装修后该商业场地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在不影响商业场地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拆除,恢复至甲方交房状态,否则应当交由甲方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5.12 装修完毕后,乙方须在经消防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批复后,相关批复文件报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备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6条 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6.1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 6.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经营范围内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资质证书、政府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乙方保证对约定经营品牌及项目享有持续合法经营权,乙方若未能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6.3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发票时,乙方必须提供,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6.4 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转让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5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反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要改变或增加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6 乙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危险品、易燃物,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 6.7 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6.8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商业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办公人群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6.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商业场地玻璃门、窗、商业场地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它任何物品。 6.10 转让期间,乙方对所经营商业场地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产生的垃圾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6.11 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管理要求,营业期间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按时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开具相应票据。 7.2 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现有相关材料,并保证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7.3 甲方享有新交通大厦所有通道及公共区域的进出权。 7.4 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工作人员出于对标的商业场地或新交通大厦进行保安、巡察、养护或维修之目的而进入标的商业场地内,但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通知乙方,但在发生紧急突发或危险事件时,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未经乙方同意立刻进入标的商业场地内处理事件,但事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方。 7.5 甲方有权更改新交通大厦的名称而无需征询乙方的同意。 7.6 甲方保留对新交通大厦(包括新交通大厦内资产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重新发展、拆卸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20日书面通知乙方,才得以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未履行转让期部分的转让费用。 7.7 甲方按现状提供标的商业场地内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转让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8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持所有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及系统处于良好、正常的运行状态,保持公共区域卫生环境干净整洁,使乙方有一个适宜的经营环境。 7.9 在本转让期满前6个月内,甲方或其授权人(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在预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带人进入标的商业场地内查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不妨碍乙方的正常经营。 7.10 甲方应承担并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8.2 乙方自行承担其经营项目的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营上的风险或要求甲方减免转让费用等费用。转让期内乙方应充分考虑客流变化、新增商业竞争、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不得以此要求甲方降低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 8.3 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超范围经营责令整改,直至甲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经营品项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强买强卖,严禁出售变质、劣质商品。 8.4 转让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8.5 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使甲方及时准确的了解乙方经营场地的实际经营状况。 8.6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经营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 8.7 乙方自行负责本合同涉及商业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及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保洁。维护保养前须报方案给甲方审查备案,无论设备因何种原因出现故障并因此导致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设备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乙方却没有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烟囱、空调、化油池、噪音等设施的建设且应符合环保等部门要求。 8.8 乙方在经营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物价、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按时向国家各主管部门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按时向甲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8.9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8.10 若乙方或其经营范围内的任何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为乙方的工作人员)违法经营、过失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承担或被追究责任的,都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已承担的经济损失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8.11 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非甲方原因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政府部门对此进行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受政府部门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12 乙方应自费办理商业场地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及人身伤亡购买相应的保险,若有关的保险的赔偿金不足以(或不能)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剩余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8.13 乙方应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爱护标的商业场地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折旧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标的商业场地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乙方经甲方通知后拒不维修或拖延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 乙方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8.15 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9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转让费用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同时收回乙方商业场地,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9.1.1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足额缴纳转让费用等相关费用; 9.1.2 乙方在转让期内,延迟缴纳转让费用、电费用等超过30日的(其中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的; 9.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 9.1.4 乙方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而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责令停业; 9.1.5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商业场地进行结构改造、装修; 9.1.6 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9.1.7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9.1.8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9.1.9 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同一违约条款(包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收到甲方开出的“违约整改通知单”达3次及以上的; 9.1.10 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1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或法律规定。 9.2 本合同第一个合同年度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正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当期转让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9.3 本合同项下之转让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商业场地按第11条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转让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索赔。 9.5 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9.6 双方确认完成交接手续后或者在本合同项下之转让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仍未向甲方交还场地,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其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甲方核实相关逾期资料后,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绝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1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并立即付清拖欠甲方所有费用及违约金,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40%(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10.2 转让期满合同终止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不能如期交还本合同商业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当年度日转让费用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乙方不能按质按量交还经营标的及附属设备的,乙方应按实赔偿甲方损失,并另行支付缺损数量价值20%的违约金。以上费用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补足。 10.3 如乙方违反合同第5.4条,则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0.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除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外,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或不履行、不完整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当年的合同价2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6 若乙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承担方为保护或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及其他所有损失。 第11条 场地交还 11.1 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标的商业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乙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11.2 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搬离,保持场地建筑的完好状态,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对标的商业场地的装修、装潢、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等部分,甲方有权利视情况决定是否拆除或无偿拥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有其他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1.4 乙方应结清所有本合同项下尚未缴清的款项,同时一并结清标的场地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场地、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未结清部分由甲方自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应付款项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甲方通知要求予以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差额部分。 11.5 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以本项目为主体办理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燃气、有线/无线电视、保险、维修维保服务等),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注销、终止或移交,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1.6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补足差额赔偿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索赔。 11.7 如乙方逾期交还场地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当年度日转让费用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如乙方逾期30天仍未将场地返还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8 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商业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转让费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商业场地使用费,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经营方交付该商业场地而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11.9 甲、乙、物业三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场地。 第12条 免责条款 12.1 不可抗力系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2.2 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项目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3 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造成政府部门没收、征收、征用导致本合同期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4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转让费用及应缴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12.5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12.5.1 标的商业场所内发生火灾、水淹、触电或爆恐袭击等引发的后果; 12.5.2 标的商业场所内发生失窃及遭受破坏; 12.5.3 其它超越甲方管辖范围的(如停电、限电、停水、停运等)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损害。 12.6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审批、备案,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13条 通知及送达 13.1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30001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箱: 13.2 确定甲方有效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3.2.1 经专人送达的函件应于专人送交(包括乙方或乙方员工)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3.2.2 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3.2.3 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出的函件应于传送当日视为有效送达; 13.2.4 在乙方经营的标的商业场地处张贴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13.2.5 在公开媒体刊登公告等。 13.3 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5.3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全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 一、协议时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主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责任区域 按主合同约定乙方经营或使用、管理的物业、场地、设施设备、线路等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责任区域。 三、责任目标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项安全督查,并对乙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权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经营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乙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真执行。 2、乙方对经营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 3、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规,不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甲方视情况有权对乙方作出解除主合同的处理;因此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转让期必须指定至少一名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如有人员变更,应重新报甲方备案。乙方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作好记录供甲方抽查。 5、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6、乙方在转让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乙方必须按有关消防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安全设施等,以保证各项商业经营活动的安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可燃物等进入经营场地区域内。 6.2 严禁在经营场地内加工、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3 保管好本经营场地内的商品销售票据、印章、贵重物品,必要时加钥保管,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清点和交接工作。 6.4 乙方所管的经营场地(商铺)营业结束后,必须将所有的柜灯等照明关闭,插座卸下,垃圾带出营业场地,放到指定位置,以确保安全。 6.5 经营场地范围内严禁吸烟,甲方如发现乙方员工抽烟,有权要求乙方调换该员工。 6.6 因更改布局、装修改造工程需要使用明火,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营业中需要使用的电热设备(如:电饭煲、烘烤器皿、电取暖器等),应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可使用。设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他意外。 6.7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疏散,及时通知甲方,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 6.8 乙方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经营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从配合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9 乙方应不定期组织并做好对责任范围内设备设施和各种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正常运转,重点部位应加强检查。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9.1条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或主合同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按其相应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罚。未涉及条款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2.1发放《违约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2.2 一年内停业整顿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原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附件2: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项目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 项目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主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名)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底层10号房屋租赁(二次)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底层10号房屋租赁(二次)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底层10号房屋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底层10号房屋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4BTFCJ00342 委托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主任,联系电话:0551-6298809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29日9:00始至2024年4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1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底层10号房屋 第一层 钢筋混凝土 约43.14 3 4.2444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宿州路236号房地产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内有少量遗留桌椅,由承租人自行处置。 4.该标的房产存在部分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未配备可燃气体探测报器、配电箱盖板缺失、配电箱未安装隔板防护、配电柜上无“当心触电”等安全警示标识、配电箱的进出线处无保护、电线穿墙未做好穿管防护等,相关隐患均须由承租人在使用标的房屋前自行完成整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委托方对此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及协助。 5.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标的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水:已接水,未分户,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3)天然气:已接通,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商业服务。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餐饮娱乐业;不得从事产生重油烟、油污、刺激性气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2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标的房屋按现状租赁。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施工、经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98516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人应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http://www.ahggzyjy.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85518707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6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2.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3.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整(?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 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因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乙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1式6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房屋坐落位置 面积(平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吨) 电表读数(度) 附属设施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附件二: 到期( 退租)房产收回表 房屋坐落位置 面积(平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吨) 水费欠额(元) 电表读数(度) 电费欠额(元) 附属设施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伍份,甲方持有叁份,乙方持有贰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青年路182号城南影院1幢104室房屋租赁(二次)

青年路182号城南影院1幢104室房屋租赁(二次) 青年路182号城南影院1幢104室房屋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青年路182号城南影院1幢104室房屋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4BTFCJ00343 委托方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98809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29日9:00始至2024年4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1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青年路182号城南影院1幢104室房屋 第1层 混合 102.44 3 9.588 0.9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青年路182号城南影院1幢104室。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标的房屋电路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2)水:标的房屋已通水,水表已分户,室内用水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3)燃气:无燃气。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餐饮娱乐业。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2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97883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人应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1871507288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2.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3.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整(?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 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因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乙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电表读数 (度)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水费欠额 (元) 电表读数 (度) 电费欠额 (元)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龙河路21号4号车库房屋租赁(二次)

龙河路21号4号车库房屋租赁(二次) 龙河路21号4号车库房屋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龙河路21号4号车库房屋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4BTFCJ00340 委托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98809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29日9:00始至2024年4月1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4月1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龙河路21号4号车库房屋 第1层 混合 26.25 3 2.8356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龙河路21号4号车库。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标的房屋电路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2)水:标的房屋已通水,水表已分户,室内用水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3)燃气:无燃气。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房地权证证载用途为其他,土地证证载用途为车库,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餐饮娱乐业。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5天,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第2款,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97965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人应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1871507288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2.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3.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整(?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 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因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乙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电表读数 (度)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水费欠额 (元) 电表读数 (度) 电费欠额 (元)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3、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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